大灣區融合發展促進會(簡稱 “大灣區融促會”、“融促會”、“本會”)是由在澳門、香港及廣東工作生活的法律、文化教育、企業管理、信息科技、媒體及其他行業的專業人士於2022年4月發起成立的非牟利組織。

協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名稱

本會中文名稱爲“大灣區融合發展促進會”,中文簡稱為“大灣區融促會”,葡文名稱為“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a Integração e Desenvol­vimento da Grande Baía”,葡文簡稱為“APIDGB”,英文名稱為“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g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Greater Bay Area”,英文簡稱為“APIDGBA”。

第二條 宗旨

本會宗旨為促進澳門地區在經濟、科技、文化、社會、金融、教育等各方面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,提升三地民眾的文化認同、心靈相通,共同為澳門各方面發展進步、繁榮穩定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。

第三條 會址

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(新馬路)366號二樓。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,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。

第四條 存續期

本會為非牟利團體,存續期為無期限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五條 會員資格

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,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。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,便可成爲會員。

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

(一)會員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表決權,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。

(二)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,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。會費繳納方式為終身會費制和年度會費制,會員可根據自己情況選擇。

(三)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
(四)會員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,或連續三次不參加本會活動,視為自動退會。

第三章 組織機關

第七條 機關

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。

第八條 會員大會

(一)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,負責修改會章;選舉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、監事會成員;決定會務方針;審查和批准理事會、監事會工作報告、年度財務報告等。

(二)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、執行會長一名、副會長若干名。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,但於換屆時年齡達68歲者,將不可作為候選人。

(三)會員大會可設創會會長一名,並可視乎會務需要,聘請若干名有聲譽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、榮譽顧問、顧問和榮譽會員。

(四)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,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和議程,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
(五)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;解散本會的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。

第九條 理事會

(一)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,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;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;領導及開展各項會務;決定會員加入或除名。

(二)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設理事長一名、副理事長若干名,秘書長一名和副秘書長、常務理事和理事各若干名。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,但於換屆時年齡達68歲者,將不可作為候選人。

(三)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決議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
第十條 監事會

(一)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,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。

(二)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設監事長一名、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。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,但於換屆時年齡達68歲者,將不可作為候選人。

(三)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決議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
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

本會一般性文件由會長和理事長同時簽署生效,而涉及財務文件則由會長和秘書長共同簽署生效。

第四章 經費

第十二條 經費

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,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,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。

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1

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


  1. 澳門印務侷-大灣區融合發展促進會公報 ↩︎